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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政策咨询机关: 太和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政策咨询电话: 0558-8660005
标题: 关于印发《太和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太政秘〔2022〕78号
信息来源: 太和县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2-12-28 发布日期: 2022-12-28
关于印发《太和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8 16:05 浏览次数:2858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现将《太和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太和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太和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五章  县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的管理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

第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人民政府备案。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管理的法规、规章、 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县级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县级储备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县级储备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太和县支行(以下简称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所需贷款, 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

人民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县级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条  县级储备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由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县级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县粮食和物资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负责组织承储企业实施级储备的收购、销售。

第十  县级储备粮验收入库后,要及时进行公示,确认粮权,固定粮权证据。

第十  县级储备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县级储备储存总量的25%40%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农发行意见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县级储备的任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收储、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数量;

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县级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将县级储备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利用县级储备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县级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在县级储备轮出时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

七)购买限定用途的县级储备,违规倒卖或者不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县级储备

九)擅自串换县级储备品种、变更县级储备储存地点;

(十)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陈化霉变;

(十一)经营县级储备业务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专账核算;

(十二)其他违反县级储备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的防火、 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第十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的轮换。

县级储备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县级储备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并征求行的意见制定。

二十  县级储备的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  级储备的管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轮换补贴、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农发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  县级储备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  县级储备的入库成本由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行核定。县级储备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第二十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承储企业加强管理和内部管控,压实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检查长效机制,坚持开展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风险隐患,明确整改要求和责任,确保不发生重大储粮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  及时处理县级储备粮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依照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的储存管理情况, 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的建议。

第二十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

一)全县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动用县级储备,由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三十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并下达动用命令。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县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县级储备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 调阅县级储备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电子数据;

四) 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级储备数量、质量、储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发现县级储备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三十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县级储备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 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三十  承储企业对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级储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级储备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人民政府。

第三十  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农发行不依法履行县级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三)、 (四)、(五)、(六)、(七)、(八)、(十二)项规定的,由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得,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县级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入库成本的,由财政部门、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

四十  破坏县级储备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或者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承储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发生重大损失、损坏,应当中止其县级储备储存任务。

 

第七章    

 

四十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89日太和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太和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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