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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政策咨询机关: 太和县房屋管理事务中心住房保障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8-8623839
标题: 【文字解读】太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太和县2023年城镇住房保障性对象条件标准和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文号:
信息来源: 太和县房屋管理事务中心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3-22 发布日期: 2023-03-22
【文字解读】太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太和县2023年城镇住房保障性对象条件标准和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2 17:10 浏览次数:1645 字体:[ ]

2023年3月21日,太和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太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太和县2023年城镇住房保障性对象条件标准和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太政秘〔2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解决我县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太和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函〔2023〕111号)文件,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市场房屋平均租金以及住房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结合我县当年保障性住房房源情况,制定2023年新的城镇保障对象条件标准。

二、制定意义

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我县住房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2023年新的城镇保障对象条件标准。一方面,有利于解决“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另一方面,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等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对于改善和解决我县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有积极的意义。

三、起草过程

       参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太和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县房屋管理事务中心住房保障办起草了《太和县2023年城镇住房保障性对象条件标准和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结合县住建局、财政局、统计局、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通过太和县房屋管理中心领导审核、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太和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县分管领导审批,3月21日正式印发施行。

四、工作目标

《通知》主要对本县城市中心规划区内的城镇居民(指无农村宅基地、无土地承包经营权、无自有私房、无拆迁)家庭中,符合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的,以及全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市规划区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直接申请实物配租和租金补助,解决我县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

五、主要任务

《通知》以条文格式形成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住房保障对象条件标准和住房保障标准。明确了出台《通知》的住房保障对象条件标准、住房保障标准所保障的对象和类别。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实施精准保障。充分发挥好租赁补贴的补充保障能力,推进租赁补贴常态化受理发放,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多样化居住需求落实省住建厅有关简化公租房申请事项要求。

六、创举措施

根据我县政府公布的202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依据,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制定为19643 元以下,与2022年度相比,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提高了1015元。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制定为27500元以下,与2022年度相比,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提高了1421元。低保、低收入及中等偏下家庭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标准的提高,可以解决更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各自的职责,通过各自渠道加强宣传,如:采取张贴通知、入户宣传等形式,做好保障性住房的新申请及年审宣传工作。

二是加强部门协调。保障性住房的前期申请受理和后期的年度审核工作涉及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的规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承上启下、相互协调,将保障性住房实现良好的管理成效。

八、政策咨询服务信息

解读单位:太和县房屋管理事务中心

解读人:住房保障办公室     韩 峰

咨询电话:0558-862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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