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共投资行为,提高公共投资效益,加强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和监督管理,规范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行为,确保工程竣工结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 号)、《安徽省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操作指南(试行)》(皖审投〔2021〕70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阜政秘〔2020〕1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太和县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9月28日前通过来函、来信、来电等形式向我局反映。
反馈意见方式:
1.地址:太和县环城南路64号老房产局家属院内审计局
2.电话:0558-8630729
3.邮箱:taiheshenji@163.com,邮编:23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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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审计局
2023年8月28日
太和县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和监督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公共投资行为,提高公共投资效益,加强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 号)、《安徽省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操作指南(试行)》(皖审投〔2021〕70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阜政秘〔2020〕1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所称公共投资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占比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控股权的项目;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以合作建设,政府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项目;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投资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物资)采购、工程施工等单项合同的价款结算审核和审计监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公共投资项目的主体管理责任,要明确价款结算审核是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其所需的经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结算审计是审计机关在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县审计机关应当会同项目审批、资金拨付、工程建设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投资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牵头召开全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掌握公共投资项目建设动态,加强对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结算审核和审计监督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县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财政(国资)、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重点中心等公共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县审计机关提供与本部门、本单位履行公共投资项目监管职责相关的投资计划、审批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监管信息、决算审批、处理处罚结果等电子数据信息和技术档案。
第五条 县审计机关对县公共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涉及公共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对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的公共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涉及公共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研等审批信息及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建设项目后评估(中间评估)工作情况按季度抄送至县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中,发现违反项目审批、资金计划安排等方面问题,协助审计部门依法定性确认,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并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措施意见。
提供公共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对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协助审计部门依法定性确认,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并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措施意见。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提供公共投资项目年度资金拨付情况、年度公共投资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及完成情况、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情况;负责对未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督查,责令改正,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对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中,发现违反财政财务法规制度的问题,协助审计部门依法定性确认,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并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措施意见。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提供年度供地计划及执行情况、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县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理情况等。对土地成本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协助审计部门定性确认,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并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措施意见。
第九条 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重点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业项目投资计划安排情况和实施进度情况及本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情况。对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中,发现违反施工质量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等法律法规的有关问题,协助审计部门依法定性确认,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并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措施意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需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各项行政审批,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项目设计、采购、变更、签证、进度、质量等管理工作。
(三)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对确需变更、签证的,按照县政府有关工程变更的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四)应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政策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五)应履行公共投资项目的主体管理责任,必须建立并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工程结算工作的有效管理。建设单位制定的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制度、办法或细则等要及时抄送县审计部门。
(六)应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整理,使之具备结算审核条件。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审的,建设单位有权按照现有资料进行审查,然后出具价款结算审核报告,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七)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价款结算可进行自行审核,也可委托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的造价咨询机构或聘请具有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核。咨询费用到达省市县《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限额标准的,必须依法依规选定造价咨询机构。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核费用纳入工程预算或部门预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竣工结算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依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结算文件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可直接进行审核,也可以委托通过公开招投标引进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办理工程结算审核。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公共投资项目价款结算审核资料交接清单》(附件1),对提交的结算审核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资料齐全且具备结算审核条件并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协审的(以下称造价咨询机构),应与造价咨询机构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委托协议书应约定委托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工作职责、工作质量、协审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造价咨询机构应接受建设单位的管理、监督,并对结算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及参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造价咨询机构具有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专业人员、专业技术和服务能力;
(二)参审人员具备委托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造价咨询机构及参审人员近3年内未受过相关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理;
(四)造价咨询机构及参审人员与委托的审计项目无利害关系,包括未参与该公共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代理、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价(控制价)编制及审核、竣工结算资料编制及审核、跟踪审计及过程控制咨询服务等工作。
(五)参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与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2.与施工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3.与施工单位、审计事项、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核的。
第十四条 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照以下要求完成协审任务: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结算审核报告,如委托合同中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完成时间自建设单位与协审结果办理资料交接之日起开始计算,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事前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适当顺延时间,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未被批准者,均视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审任务。
(二)造价咨询机构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竣工结算资料,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完整保管好送审资料,如有遗失或损毁,应承担相应责任。造价咨询机构发现关键资料不齐全,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相关资料,并办理补充资料移交清单。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施工单位向造价咨询机构单独移交审核资料,造价咨询机构也不得私自接收施工单位提交的任何审核资料,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擅自更改委托项目的送审资料和送审金额。
(三)造价咨询机构对委托审核项目进行调查了解并作出记录,编制审核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审核服务整体设想及策划、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审核工作流程、审核方法及工作内容、审核服务方案及关键环节时间节点、造价控制措施、审核风险评估、审核保障措施、审核管理制度等),连同拟配备参审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和职称证书、近6个月连续缴纳社保的证明报建设单位备案。
(四)造价咨询机构开展结算审核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现场勘察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机构共同参加。现场勘察记录须由参与现场勘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代表签字确认。
(五)造价咨询机构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应当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等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控制结算审核质量。
(六)建设单位应协调解决造价咨询机构在审核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召开业务会议研究造价咨询机构提出带有普遍性、原则性的结算争议。
(七)造价咨询机构应将初步审核结果及时提交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通知施工单位,征求其对初步审核结果的意见,并明确提出异议的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施工单位提出异议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等相关单位集中核对,造价咨询机构应做好核对记录、计算底稿并记录重要事项和争议处理的结果。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接受初步审核结果。初审结果确定后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审结果三方共同签署结算审核价款定案表。
(八)造价咨询机构应将审核报告意见稿及时提交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审查后出具正式的结算审核报告。
第四章 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的价款结算在60万元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按季度将《太和县公共投资项目价款结算审核情况表》(附件2)及结算审核报告报送县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县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抽取部分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审计计划。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审计机关提供相关结算审核资料;建设单位对竣工结算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按时与县审计机关办理《公共投资项目价款结算审计复核资料移接交清单》(附件3)。
第十七条 县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办理的价款结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复核竣工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等,结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全部审计。
第十八条 县审计机关发现工程预算控制、招投标、设备及物资采购、资金支付、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处理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县审计机关完成审计后,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处理意见,下达审计决定。对存在故意违法违纪行为的,作为案件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县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委托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施工单位拖延时间或提供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不合法不合规等情形导致结算审核或审计监督无法实施的,自行负责。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故意抬高造价导致多计多付结算价款的,应退回款项。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单位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多计多付结算价款等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情形,建设单位应追回款项。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审计机关将建设单位价款结算审核上报情况纳入年度审计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建设单位应当按时如实上报价款结算审核结果,对上报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不如实上报或漏报,将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作为问题反映。
第二十四条 造价咨询机构应加强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加强执业人员廉政纪律教育,如有下列不当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一)明知与施工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不当行为的;
(三)隐瞒建设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有关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串通舞弊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太和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其它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公共投资项目价款结算审核资料交接清单
2.太和县公共投资项目价款结算审核情况表
3.公共投资项目价款结算审计复核资料移接交清单
附件1
公共投资项目价款结算审核资料交接清单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 资料名称 | 资料类别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施工单位结算审核承诺书、法人代表人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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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标备案资料(含招标文件及答疑、补疑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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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招标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含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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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含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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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标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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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相关纪要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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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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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设计变更、甲方变更指令、工程签证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有关影响造价的其他资料(含原始测量记录、施工影像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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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竣工图(含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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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竣工验收报告和备案表(房建项目含消防、人防验收意见)、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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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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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工程量计算书包括钢筋、图形翻样(含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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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开工报告、工期签证及确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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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履责的情况记录和奖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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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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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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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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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主要材料产品质量证书、相关检验试验报告(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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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竣工技术材料(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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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设单位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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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单位送达人(签字): | 接收单位接收人(签字): |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
说明:本交接清单一式两份,提交单位与接收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2
太和县公共投资项目价款结算审核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协审单位 | 建设单位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情况 | 抽审情况 |
结算审核 报告日期 | 合同 金额 | 施工单位报审金额 | 结算报告审定金额 | 审减金额 | 审减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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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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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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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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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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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两份,填报单位和县审计机关各执一份。每个项目向县审计机关提供一份结算审核报告原件。
填报人(签字): 填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附件3
公共投资项目价款结算审计复核资料移接交清单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 资料名称 | 资料类别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县政府有关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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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立项、可研等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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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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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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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施工单位结算审核承诺书、法人代表人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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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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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招标备案资料(含招标文件及答疑、补疑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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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招标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含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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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投标文件(含商务标、技术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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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标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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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相关纪要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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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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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设计变更、甲方变更指令、工程签证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有关影响造价的其他资料(含原始测量记录、施工影像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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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竣工图(含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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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竣工验收报告和备案表(房建项目含消防、人防验收意见)、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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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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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施工单位工程量计算书包括钢筋、图形翻样(含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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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开工报告、工期签证及确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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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履责的情况记录和奖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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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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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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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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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主要材料产品质量证书、相关检验试验报告(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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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竣工技术材料(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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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结算审核文件(含三方签字认可的价款结算定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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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核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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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工程结算会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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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工程结算补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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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建设单位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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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县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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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单位送达人(签字): | 县审计机关接收人(签字): |
送审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
说明:本交接清单一式两份,送审单位与县审计机关单位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