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内容。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电子版可在太和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网站(//www.ovfbx.com/xxgkAnnualReport/yearReportDetail/?branch_id=54014be15837eedf9b7dd160&year=2022)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太和县教育局联系(地址:太和县镜湖东路与曙光路交叉口,邮编:236600,联系电话:0558-8622314)。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2022年,太和县教育局对照职责,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建立了政务信息公开前审核制度,对财政资金、招投标公告、人事信息、预决算公开等信息做到了及时更新、及时公布,较好地完成了政务公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经统计,2022年度太和县教育局共计公开各类政府信息545条、重点领域信息公开186条,较好地满足群众对教育信息的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
我局 2022年全年累计受理依申请公开2件(上年结转1件),已按时按量完成。
(三)政府信息管理
2022年我局继续坚持“谁产生、谁审核、谁负责”的审核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和更新了信息公开各项内容,以群众实际需求为导向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栏目信息,不断提高群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和方法。
(四)平台建设
我局定期对政务平台和微信公众号进行维护,及时更新政务公开目录和内容,对市县反馈的问题及时逐项整改,完善信息内容。按照县政务公开办要求,在原有政务公开信息基础上,不断完善教育领域信息。
(五)监督保障
我局2022年及时调整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落实专人负责制度,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加大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股室均能及时回复县长信箱和部门信箱的信件,主动回应民众关切,社会评议较好。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中,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中无违反有关规定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1
6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127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2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信息公开主动性还不是很强。各股室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视程度需要提升。二是政务公开信息存在格式不规范、错别字等问题。三是平时对政务公开工作专项研究不够深入,公开形式单一,尤其在政策解读上,缺少形象性、生动性的个性化解读。
改进举措: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具办人员政务信息公开的专业能力,能够熟悉掌握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落实“三审”制度,不断提高信息发布工作水平,确保政务公开及时规范。创新信息公开形式,探索多种方式来提升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让群众更好地理解政策。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我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2022年度未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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