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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公安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来源:太和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1-20 10:21 浏览次数:726 字体:[ ]


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报告的电子版可从(www.ovfbx.com)下载。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太和县公安局联系(地址:太和县友谊路68号,电话:0558-8304021,邮编:236600)。

一、总体情况

  2022年,太和县公安局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坚强领导下,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紧密结合公安工作特点,认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创新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不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主动公开

   太和县公安局不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审核、监督等具体工作,全面梳理各类信息,规范化、系统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并及时公开发布。 2022年太和县公安局依托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全年主动公开县局政务信息359篇。其中:政策法规、政策解读类信息16篇,行政权力及结果运行信息25余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20余篇,以及我县户籍服务、治安管理等特色栏目信息46余篇。

(二)依申请公开

 太和县公安局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受理机制,公布申请条件、范围、方式说明,公开受理部门信息(包括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能力,对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 2022年,县公安局未收到在线申请依申请公开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2022年,县公安局深入贯彻落实《条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认真做好日常管理,严格执行规范的审核程序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加强学习宣传,组织全警学习《条例》及相关解释规定,不断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不断拓宽信息公开渠道。更新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公众号、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广泛开展宣传,便于群众第一时间掌握相关政策。同时,强化政务公开任务分工,对信息公开栏目进行调整设置,进一步对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优化。

(五)监督保障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我局成立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任务,并纳入队伍正规化考核范畴,通过问卷评议、网上评议等方式开展社会评价,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建议。对于政务公开第三方抽查出现的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根据问题清单进行全面梳理、逐一整改。2022年未发生因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而产生的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3232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351470

行政强制

235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3058.0079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问题:在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内容更新不够及时全面。相比公安微信、微博公众号,在门户网站上公开的信息数量相对不够丰富多彩。

改进情况: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示能力素质。认真研究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最新标准要求,切实增强业务水平,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全面。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