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和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太政办传〔2022〕1号)文件要求编制。全文由报告包含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大内容。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如对本年报有任何疑问,请与太和县倪邱镇人民政府党政办联系(地址:太和县倪邱镇人民政府,电话:0558-8302001,邮编:2366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倪邱镇2021年主动公开信息450条。其中,主动回应6次,政策信息解读4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3条,乡镇活动类信息共118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1年我镇共收到1件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关于倪邱镇中药材种植产业示范园奖补实施意见》,申请人为黄香玉,发布时间为2021年4月25日。
(三)政府信息管理
坚持“便民惠企、公众参与、全面实用”原则,严格遵循“先审核后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丰富公开内容,根据上级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全面、准确、规范地公开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到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依制度、依程序进行。
(四)平台建设情况
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的审核与发布工作,认真做好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相关板块的信息发布维护工作。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对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制度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为群众提供简明、快捷的服务。
(五)监督保障情况
为提高依法公开水平,在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过程中,倪邱镇积极组织镇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各站所政务信息员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与制度,促进政务公开工作出成效。积极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各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站所涉及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与任务,明确专人负责日常政务公开工作,多向沟通协调,同时将各部门平时工作情况纳入考核中,有效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并加大监督保障力度并积极参加县政务公开办组织的政务公开工作培训,对县和第三方评估政务信息公开督查通报的问题,查找原因,逐项进行整改,并督促落实整改到位。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41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2021年,我镇在严格落实政务公开各项要求的基础上,较好完成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目标,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对村级和镇干部发表的信息审核质量要求不高,很多信息中出现错别字;二是信息发布的时效性较为滞后,没有做到按月或按季度及时更新;三是信息公开形式和政策解读类形式较为单一。
(二)改进措施
一是严格履行好审核员的责任,认真审核要发表的信息,减少或者避免错别字的发生;二是按时更新信息,注重信息发表的时效性;三是丰富解读形式,做到解读形式多元化与信息公开形式丰富化。
六、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未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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