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县各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从2022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太和县人民政府网站大新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大新镇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大新镇政府党政办,电话:0558—2936801,邮编:236600)。
一、总体情况
2022年,大新镇紧紧围绕省、市、县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按照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扎实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2年,大新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紧紧围绕镇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及群众关注关切,进一步明确主动公开范围,规范政府信息发布流程。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积极、有序、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重点公开财政专项资金发放情况、惠农惠民政策、12个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领域,注重对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933条,其中财政专项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公开500条,惠农惠民政策116条,回应关切74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2年共受理依申请公开0件,未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三审制度,确保政务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定期对门户网站信息进行核查,避免出现信息不更新、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同时全面排查整改之前发布的涉及个人隐私等不规范内容的公开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同步上级最新标准,对公开平台账号进一步升级管理,设置安全系数高的登录密码,提升网站安全性。
(五)监督保障情况
健全考核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中。紧盯问题整改。对照各季度测评结果,要求各部门查漏补缺、及时整改,对工作开展滞后、信息公开失误的单位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应对社会评议方面,采取积极态度,确保对外公开的信息,有迹可寻、有政策支持、有数据支撑,有应对措施;在责任追究方面,今年未出现因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发生责任追究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15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2年,我镇鼓足干劲、凝心聚力抓好工作落实,但离完全建立标准化规范化政务公开体系还有一段距离。一是政务公开内容距离满足群众需求还有差距。二是政务公开规范性有待加强,具体表现在信息发布格式规范、信息内容要素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等方面。
2023年,我镇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在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规范、审核和保障运行四方面持续发力,按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规范,准确把握信息公开内容要求,重视信息更新时效,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程序,落实“三审”制度,强化对工作薄弱的部门开展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准确把握信息公开目标要求,加快形成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工作新局面,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蓄力赋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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