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太和县宫集镇政府办公室联系(地址:太和县宫集镇人民西路路北,联系电话:0558-8481001 邮编:236652)。现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宫集镇人民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市、县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示,围绕全镇重点工作安排,切实关注群众需求,持续推进公开工作,逐步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实效。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21年,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主动公开信息共555条。1.深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决策环节,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开展意见征集5次。在执行和结果环节,围绕《宫集镇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及时公开年度重点工作的执行和落实情况。2021年公开年度重点任务和督察督办信息11条。2.着力提升政策解读质量与回应关切质效。根据不同政策文件特点,把握解读重点。针对群众热切关注的政策文件,采用图片图表等方式展示。2021年,共发布政策解读8条,其中负责人解读2条,部门和专家解6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1年度我镇没有受理政府公开申请情况,目前尚无发现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而未予公开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一是按照最新版本完善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做好清单更新和动态调整工作,确保公开目录更新规范。二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政务公开工作更加扎实、有序开展。
(四)平台建设情况
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公开平台作用,努力将镇政府网站打造成面向公众和企业的政务公开及政务服务平台;加强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确保网站内容发布准确、权威、及时、便民;做好我镇信息公开与县政府网站数据整合、对接工作,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五)监督保障工作情况
一是强化工作考核,落实主体责任。发布《宫集镇2021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党委书记牵头、宣传委员分管、党政办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的工作格局。二是健全公开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21年全县未发生因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而产生的责任追究情况。
(六)工作落实情况
深入推进惠民政策和资金发放,主动公开计生奖补、一事一议等财政专项资金情况,深入推进基层13个领域信息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76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2021年,宫集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2021年,我镇主动公开中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公开不够及时,并且公示形式较为单一。
(二)改进情况
一是着力提升政务公开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全链条制度体系,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切实提高政务公开便民惠企的实效。二是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努力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三是积极参加县里组织的培训,并和其他乡镇政府从事政务公开的人员交流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开质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未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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