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我分局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统计数据撰写。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部分内容。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太和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网站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联系。(地址:太和县人民北路与建设路交叉口,邮编:236600,联系电话:0558-8623664)
现按照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太政办传〔2022〕1号)文件要求,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将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局公开各类政务信息1118条,其中包括了环境执法类105条、环境质量发布54条、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类107条、主动和互动类54条等。网站信箱、留言回复率100%。全年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不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发生过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行政诉讼案和申诉案。
(二)依申请公开。2021年,我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事项。
(三)政府信息管理。2021年,分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政务公开相关要求,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政务公开的领导,强化平台建设,创新公开方式,扩宽公开范围,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四)平台建设。2021年分局对接县政务信息办,加强人员培训,按照要求不断修订和更新信息公开目录,定期对各栏目检查。
(五)监督保障。分局党组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目标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等制度体系,规范政务公开程序,将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落实到各股室、事业单位。全局进行了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学习,严把政务公开网络安全防线,保障网站运行安全,统筹安排政务公开工作,及时研究工作中的问题,分管领导亲自抓督促、抓协调,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进行。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87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32
行政强制
17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仍平稳有序地进行,对去年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改进,设立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但信息的实效性和数量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下一步,我局将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实质,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对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人员,强化业务培训,提高信息人员的政策解读能力、信息写作等能力,高质量编写政务信息。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力度,规范信息公开发布流程和制度、健全信息主动发布机制,确保信息公开的规范性。
三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推进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公开的准确性、时效性,努力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率,提高群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群众知晓率。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未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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