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郎镇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30号)要求,结合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统计数据撰写。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部分内容。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从2021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太和县人民政府网站二郎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二郎镇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二郎镇政府党政办,电话:0558—8446001,邮编:2366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2021年我镇主动公开信息502条。其中政府文件8条,决策公开5条,政策解读5条,应急管理15条,回应关切18条,其他等领域451条。
(二)依申请公开。严格按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要求,规范依申请公开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对公众提出的公开申请,经保密和法规部门审查,凡不涉密、不违法的严格按时限公开,2021年我镇未收到依申请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政务公开工作更加扎实、有序开展。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1.二郎镇设立1名专职人员负责本镇政务公开工作,工作机构设在二郎镇党政办,负责具体信息收集上报上传工作,及时在镇政务公开栏公开信息,并同时上报到太和县政府网站二郎信息公开页面,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极有效地推进。
2.完善政府网站二郎镇信息公开建设。公开二郎镇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信息,包括基层两化13个重点领域、领导信息及分工、决策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
(五)监督保障。二郎镇对政务公开信息发布进行严格审核,对照全县政务公开第三方测评和县政府网站内容测评反馈结果逐项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迅速整改并加强社会监督;二郎镇分管领导及时召开政务公开培训会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政务公开的目录要求,及时整理提供相关信息,由党政办按时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12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政务公开工作不够重视,工作存在被动应付。
2、公开内容的质量不够高,不够及时。
3、政策解读,解读的质量不高、形式单一,没有创新。
(二)改进情况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
2、严格按照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公开内容,提高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上新台阶。
3、提高对政策解读的质量,通过图片、视频、音频、动漫、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解读政策,方便群众对政策的掌握和了解。
4.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重点对党的建设、三农政策、惠农补贴等信息进行及时更新,不断提高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同时,注重群众需求内容的收集、梳理、汇总,并及时做好群众需求信息公开工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未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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