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报告的电子版可从太和县人民政府网站二郎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www.ovfbx.com/xxgkAnnualReport/yearReportDetail/?branch_id=54014be15837eedf9b7dd19f&year=2022)下载。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二郎镇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二郎镇政府党政办,电话:0558—8446001,邮编:2366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我镇认真对政府产生的信息进行收集,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及时发布日常工作进展。一是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多渠道、多形式公开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及举措。二是提升公开水平。重点抓好以下两个方面工作:1、进一步提高解读质量,严格执行政策解读前置审核程序,根据政策解读要求,完整全面地解读。2、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022年我镇在太和县人民政府网站二郎镇信息公开页面主动公开信息600条。其中政府文件5条,政策解读6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5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19条,应急管理28条,政府会议10条,回应关切20条,其他等领域493条。
(二)依申请公开。我镇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受理机制,公布申请条件、范围、方式说明,公开受理部门信息(包括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能力,对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2022年我镇收到依申请公开申请1条,我镇政务公开具办人员严格按照时间要求进行答复。
(三)政府信息管理。
我镇为使政务公开工作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镇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由党政办主要负责,明确了具体工作人员,做到了领导、机构、人员“三到位”,每月对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内容更新、互动回应、错别字、错误链接等进行一次检查整改;每季度对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内容保障情况进行一次开会整改,杜绝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内容更新不及时、信息发布不准确、交流互动不回应、服务信息不实用“四不”问题的出现。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为提高依法公开水平,我镇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过程中,严格依法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强化监督,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强化责任,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连续性。积极贯彻实施信息督查检查制度,严格把握公开程序,边学习、边修改、边完善,广泛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监督保障。二郎及时根据人员调动情况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明确镇党政办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做到了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确保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对相关工作细化分解、落实责任作好部署,通过每个季度召开调度会的方式,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做到分工科学、责任明确。积极组织开展社会评议工作。今年未发生因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而产生的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112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行政强制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 | 0 | 0 | 0 | 0 | 0 | 1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1 | 0 | 0 | 0 | 0 | 0 | 1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七)总计 | 1 | 0 | 0 | 0 | 0 | 0 | 1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工作态度不认真,存在敷衍了事、马虎不仔细、糊弄应付的情景,甚至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不按要求、不听指示,置若罔闻,导致工作出现差错。
二是工作质量、效率不高。有的效率倒是很高,可是质量却差;有的讲究质量,但效率却低。有的人员存在等靠的现象,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不拖到最终不去做,导致工作比较被动。
三是工作缺乏主动性,对于本职工作和分内应承担的事情,领导不交待、不嘱咐,从不会主动去做,就是领导“一拔了一动腾”。
四是工作方法不当,很多时候都显得陈旧,缺乏创新性,总是以旧有的工作标准衡量新的工作,就认为已有的工作方法放之四海而皆准。
(二)改进情况
1、改变工作态度,认认真真按时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部署的工作。
2、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政策解读质量,高质量解读政策性文件,结合图解、动漫、视频、音频进行解读,及时按要求工作在政府网二郎信息公开政策解读栏目。
3、积极主动向优秀的兄弟乡镇学习经验,及时准确的更新政务公开各个栏目内容。
4、用新的方法、创新的方式公开内容,方便群众的浏览,便于群众的理解。
2022年二郎镇政务公开落实情况:
一是落实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二郎镇今年以来开展6场政务公开会议,二郎镇主要领导部署政务公开工作。二是积极参加县政务信息专题培训,明确各子栏目公开要素、范围,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改进、完善提供了有利保障。三是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鉴于人事变动,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明确一名专职人员,全面统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四是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重点对三农政策及时公布,惠农补贴及时发放、对特困人员、五保户、贫困重度残疾人、抚恤补助等资金发放信息进行及时更新,不断提高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未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