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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05-15 08:00      来源:太和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太和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做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太和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太和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具体地址:太和县光明路与民安大道交叉口太和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太和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太和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太和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具体网址://www.ovfbx.com。本机关受理点:太和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58-8624343。

  (三)公开时限

  各类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太和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本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单位办公室;办公地址:太和县光明路与民安大道交叉口太和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三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58-8624343;电子邮件:thzlsgs@163.com;邮政编码:236600。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太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太和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安徽省太和县光明路与民安大道交叉口自来水公司;邮政编码:236600。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网页申请。请登录太和县政府门户网站提交申请。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申请人无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收费方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