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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二郎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1-07-29 08:00      来源:二郎镇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二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太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二郎镇信息公开(www.ovfbx.com)上基层政务公开太和县二郎镇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二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太和县人民政府网站(www.ovfbx.com)上太和县二郎镇公开目录查阅《目录》。         

    (二)编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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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惟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单位代码、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组成,各部分号码用“/”和“-”相连,其结构为:区域及部门编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总长度为20位字符。

    2.信息分类:根据《目录》分类进行选择。

    3.发布机构: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4.主题分类:根据不同主题进行选择,分为18类:综合政务;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民族、宗教;对外事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工业、交通;商贸、旅游;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5.生成日期:对于政府文件,生成日期即签发日期(如文件为会签的,生成日期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对于非文件类的信息,如数据表格等,生成日期指该信息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日期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6.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7.发布日期: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8.名称:指该信息的标题。

      9.信息来源: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10.关键词:反映政府信息内容、主题、概要和特点的词语。

      11.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具体网址为太和县人民政府(www.ovfbx.com)基层信息公开太和县二郎镇。本机关当面受理点:镇党政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58-8446001。

  (四)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镇党政办公室;办公地址:镇政府办公楼一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联系电话:0558-8446001;电子邮件:13605670599@163.com;邮政编码:236650;传真号码:0558--8446002。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太和县二郎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信封正面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太和县二郎镇党政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网页申请。请登录太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二郎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会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28号)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五)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太和县二郎镇党政办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太和县二郎镇党政办

办公地址:安徽省太和县二郎镇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58-8446001

互联网联系方式:13605670599@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