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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中医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05-15 08:00      来源:县中医院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取我院医疗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医疗服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太和县中医院网站http://www.thzyy.com/index.php查阅,也可以到太和县中医院办公室索取。

 (一)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太和县中医院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太和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方式
   

1.太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ovfbx.com);

2.“太和县中医院”官方微信;

3.太和县中医院官网(http://www.thzyy.com/index.php)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我院院区内公共信息专栏、电子触摸屏或电子屏幕等设施和院报、专刊可以查阅;

互联网联系方式:thxzyy6666@163.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太和县中医院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本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太和县中医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地址:太和县中医院院办公室(行政楼四楼),咨询时间: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7:30—11:30,下午14:30—17:00。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单位名称。

申请人向本单位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1. 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太和县中医院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团结西路56号;邮政编码:236600。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申请人无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单位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答复时限。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收费方式。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予公开。

3.医院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