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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稳定第一的工作决策理念,通过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审批实施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立足“源头治理、超前化解”的工作原则,确保决策科学性、全面性,努力把社会稳定风险降到最低限度。结合全县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估范围
凡文化工作中有可能带来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必须进行风险评估。主要包括:
(一)直属事业单位改制、撤销、合并、人员精简等事项;
(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中征用土地、房产涉及群众利益事项;
(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中可能对周围群众生活产生影响事项;
(四)其他有可能带来社会稳定风险的事项。
第三条 责任主体
本系统内重大决策的起草(提出)股室、重大项目的报建(批)单位、重大事项的实施单位,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与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共同对评估结论负责。在局长办公会进行上述事项决策时,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必须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并作说明。本局向县委、县政府提出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建议前,由建议单位、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先行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审议上报的,局党组、局行政为责任主体;通过简单程序上报的,建议单位、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为责任主体。
第四条 评估实施
(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一般由责任主体单位组织建立稳评工作小组,必要时可吸收与事项相关的基层单位、其他部门人员参加,也可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直接安排或组织;
(二)稳评工作小组要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掌握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要素;
(三)稳评工作小组要综合各方面要素,认真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分别作出“不实施、暂缓实施、可实施”的稳评工作结论,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对存在一定社会稳定风险但仍必须实施事项,稳评工作责任主体单位要认真排查矛盾纠纷、化解不稳定因素,并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负责项目实施中的涉稳工作。
第五条 责任追究
凡应该进行风险评估事项未按要求实施、或弄虚作假、隐瞒问题,引发重大不稳定事端的,按有关问责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