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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信息来源:太和县乡村振兴局 发布时间:2020-08-07 15:37 浏览次数:5106 字体:[ ]

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县扶贫局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各级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七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