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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住建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信息公开透明运行,加强监督,提高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率,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 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单位领导:包括领导简介、领导机构。
(二)单位机构设置:包括单位简介、职能、联系方式;内设部门职能、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三)工作动态:包括工作简报、工作检查情况、会议纪要、重要会
议内容等。
(四)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招聘信息。
(五)政策法规:包括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
(六)业务公开:包括业务简介、业务种类、办事依据、条件、程序、
时限、收费标准、营业场所等。
(七)规划计划:包括中长期各项工作规划或计划。
(八)公告和新闻发布。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三、下列行政权力和办事信息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
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四、公开的范围应与行政权力和办理事项的范围相一致。凡应让领导班子或单位人员知情的,应在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公开;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按照规定公开;
凡应让全社会知情的,应及时向全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