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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保证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对于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部门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事先应与有关单位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单位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二)涉及到的其他单位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单位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与涉及到的单位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报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