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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太和县管理部 发布时间:2022-06-02 16:23 浏览次数:993 字体:[ ]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系统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系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我市住房公积金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保密审查机构审查;

(四)主管领导批准。

对经保密审查认为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报送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条 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由保密审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